【虐殺女童】法官引導陪審團指須逐一考慮罪責 提醒勿受情緒或感受影響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08 16: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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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引導陪審團指須逐一考慮罪責,提醒勿受情緒或感受影響。(資料圖片)

5歲女童疑遭父親及繼母虐待致死案今(8日)於高等法院續審。法官今展開引導陪審團時提醒,本案涉及兩名小朋友,但陪審團考慮裁決時,不應受個人情緒及感受影響。法官又指陪審團需考慮父親及繼母作出引致女童死亡的行為時,是否有意圖對她造成身體嚴重傷害,雖然兩人辯稱只為教好女童,但陪審團可自行判斷是否接納,並須逐一考慮罪責。

法官今引導陪審團時指出,涉案父親及繼母面對1項謀殺罪,陪審團需考慮兩人是否有意圖對案中女童Z造成身體嚴重傷害,而控方必須證明,兩名被告在作出有關行為期間,在某一刻是有意圖對Z造成身體嚴重傷害,換言之,有關行為和意圖需同時出現,但控方毋須準確地證明被告在開始有關行為的一刻,或在Z死亡的一刻有上述意圖。

法官又指,陪審團都聽過兩名被告自辯時解釋,他們體罰Z只是為了教好她,陪審團需自行判斷是否相信被告的說法,但即使陪審團相信被告是出於想教好Z,仍需繼續考慮其他證據,以判斷被告是否有意圖對Z造成身體嚴重傷害,因為兩者並非不可並存。

法官又指,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意圖可以只出現一瞬間,而毋須是長久的想法,例如有人會在作出某些行為後立刻後悔,因此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在作出引致Z死亡的行為時,有意圖對Z造成身體嚴重傷害。法官又坦言,案中並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有上述意圖,因此陪審團需考慮所有環境證供,例如控方就要求陪審團可考慮Z的傷勢嚴重程度等。

法官又指,案中證據指Z有胸腺退化的情況,雖然這明顯與Z的死亡有關,但卻與被告的犯案意圖無關,因為案中沒有證據指被告意識到Z的胸腺退化,因此這與被告犯案時的想法無關。

至於繼母的精神狀況,法官指陪審團在考慮繼母是否有意圖對Z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時,亦需考慮其精神狀況,但法官提醒,無論是抑鬱症或壓力,對於謀殺罪或誤殺罪來說亦非辯護理由。

法官又指,雖然父親及繼母同被控1項謀殺罪,但陪審團必須獨立考慮兩人的罪責,即使他們裁定其中一人罪成,亦不一定要同時裁定另一人罪成。若然陪審團裁定兩人謀殺罪名不成立,則可考慮兩人誤殺罪名是否成立,而誤殺罪有兩個基礎,分別為危險及非法的行為致死,或重大疏忽致死,陪審團可基於兩個基礎或其中一個基礎,而裁定被告誤殺罪成。

至於繼外婆面對的4項殘酷對待兒童罪,法官則指控方需證明在案發期間,繼外婆對Z和她當時8歲的兄長X負有管養責任,而對小朋友負有管養責任的人,可以是多於一人。法官指,若然陪審團認為繼外婆對兩兄妹負有管養責任,便需進一步考慮她有否違反相關責任,以及作為一個合理的人,她是否預視到兩兄妹的健康風險。法官解釋,繼外婆沒有責任證明她真誠相信她認為兩兄妹沒有健康風險,反而是控方要證明繼外婆並非真的如此相信。

法官又指,父親及繼母均有出庭自辯,兩人亦承認曾對Z施以體罰,但強調只是為了教好Z,而父親又聲稱他沒有意識到Z的傷勢嚴重性,亦相信繼母對傷勢的治理已足夠;繼母亦認為Z的傷勢有好轉,案發時亦受抑鬱症和壓力影響,以致判斷力受影響。

繼外婆則沒有出庭自辯,但法官強調這是她的權利。繼外婆的說法是,她對兩兄妹並沒有管養責任,而即使繼外婆曾打兩兄妹,亦不足以構成虐兒。

法官又強調,本案涉及兩名小朋友,但提醒陪審團不要受個人的情緒影響,本案的舉證責任和標準與其他案件並無分別,陪審團亦不應受到報章和互聯網等媒體影響,即使陪審團對被告或證人有任何個人感受,亦應先摒除在考慮之外。

至於本案涉及大量短訊紀錄,法官則指這只是發送和接收訊息的兩個人之間的溝通,而非事件紀錄,而其中一名被告在短訊中提及的事,亦不能用以指證另一名被告。法官又指陪審團需考慮發訊息者發送短訊時的想法,例如父親解釋指,他向繼母發送的短訊,並非為了鼓勵對方體罰小朋友,只是想緩和情況,而繼母亦曾指該些短訊只是她抒發情緒的出口,法官提醒陪審團需小心考慮。

案件明天續審,法官將會繼續引導陪審團及總結案情。

涉案父親(29歲、運輸工人)及繼母(30歲、主婦)同被控1項謀殺罪,兩人早前願意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受,另外兩人亦已承認2項殘暴對待兒童罪;而涉案繼外婆(57歲、會計文員)則被控4項殘暴對待兒童罪。

法官就本案頒下匿名令及限制報道,不能披露涉案被告、事主及證人資料及相片,包括住址及所就讀學校等,違令或涉藐視法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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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